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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市本级各单位、小微企业:

  为了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衡阳市本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衡阳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小微企业可于2017年12月10前申报2017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尚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自即日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016年招用的毕业年度毕业生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联系方式 。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城镇就业服务科,电话0734-8867022。

来源:衡阳市政府门户网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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