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通知,决定我市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1月31日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清理整治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离职(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离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清理整治的内容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等6大领域。
通知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有清理整治对象都要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9月20日前主动报告并办理退出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并公开曝光;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加强监督,积极举报有关问题线索。
衡阳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0734-12388,0734-886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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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反腐网
编辑: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