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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纪委通报1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衡阳市纪委通报查处的1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衡阳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资永古酒驾问题。2016年9月22日晚,资永古饮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衡州大道蒸湘南路口至蒸阳南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资永古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资永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铁道运输系党总支部书记徐友良酒驾问题。2016年9月11日(非工作日)中午,徐友良与同学聚餐时饮用了白酒。当天晚上,徐友良驾驶私车回家,在经过东风南路东三角线环形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徐友良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徐友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铁道建筑系党总支部书记许永艳酒驾问题。2016年10月8日,许永艳晚餐与同学聚餐饮用白酒后,驾驶私车送其同学到衡阳高铁东站乘车,在返回经过衡茶路至苗圃路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许永艳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许永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主任李劲夫酒驾问题。2016年12月28日,李劲夫晚餐饮用啤酒后,驾驶私车回家,在经过衡州大道海通茶叶城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李劲夫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李劲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衡南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成初酒驾问题。2016年7月17日下午,张成初与同学聚餐饮用白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衡茶路至苗圃路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张成初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张成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衡南县松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陈小龙醉驾问题。2017年1月16日晚,陈小龙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双桥南路至雁栖桥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陈小龙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陈小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因醉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衡南县烟叶生产办公室工作人员蔡东华(非中共党员)醉驾问题。2017年1月13日,蔡东华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蒸水大道与衡州大道丁字路口100米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蔡东华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蔡东华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因醉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衡阳县斜陂堰水库管理所所长王大华酒驾问题。2016年2月15日,王大华饮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解放大道与蒸水大道交叉路口200米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王大华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王大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衡山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汪纯酒驾问题。2016年5月5日,汪纯饮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南岳区鑫盛路口至金沙路口50米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汪纯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汪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祁东县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谭高平酒驾问题。2017年2月3日晚,谭高平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祁东县莲花路与劳动巷交叉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谭高平已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谭高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祁东县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赵劲松酒驾问题。2016年8月2日晚,赵劲松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祁东县石门路与正西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赵劲松已达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赵劲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耒阳市夏塘镇计生办原主任曹小华(非中共党员)酒驾问题。2016年3月10日晚,曹小华酒后驾驶私车在经过耒阳市城北路海琼百货十字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曹小华已达酒驾标准,属于饮酒驾驶,曹小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同时,因酒驾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衡阳市纪委强调,全市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抓早抓小,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注重预警教育,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防出现“破法”行为。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释放“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强烈信号。

来源:衡阳反腐网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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