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月31日讯(通讯员 蒋芬 周舟 记者 宋美君)近日,常宁市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批准逮捕。
1月23日13时许,常宁市一辆7路公交车行驶到该市东一环新公安局附近,车内一名男子要求公交车司机在前方路口3路车站台下车,因非7路车规定停靠站台,司机拒绝了该乘客的要求,同时提醒该乘客,车辆需到达中国油都门口的7路车站台才能停车。男子冲动之下,竟伸手抢夺方向盘,并推扯公交车司机,造成公交车行驶方向走偏。司机紧急制动停车后,随即报警。
据袁某某到案后供述,“我知道在车辆行驶中与司机发生争吵纠纷有一定的危险。但因为太冲动,没有去想发生危害后果及对危害后果怎么样处理的问题。”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张芸介绍,袁某某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拉扯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客观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但却不顾他人安危,放任危险发生,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惩处。
检察官提醒:冲动是魔鬼,乘车时要学会克制情绪。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不能把与司机争吵、拉拽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事当成儿戏。只为一时冲动发泄情绪,就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干扰司机驾驶,将公共安全抛诸脑后,让全车乘客处于危险状态,这种任性且不理智的行为不仅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必使自己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蒋芬 周舟 宋美君
作者:蒋芬 周舟 宋美君
编辑:宋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