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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了怎么办?信用修复指南来了

如果失信了,你知道会怎么样吗?

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能坐飞机、坐高铁,

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融资信贷、入党提干、人事任免等

都受到极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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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来了  把失信的“裂痕”回来

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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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惩戒失信、激励诚信,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权利,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衡阳县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倡导适度宽容,维护失信惩戒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推动诚信衡阳、法治衡阳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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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信用承诺是什么?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Q2

信用修复是什么?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

Q3

什么情形下可以作出信用承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一)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作出履行计划,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暂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Q4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一起来看看他们怎么做的吧~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1月2日,福建吴某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某便利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30808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至强制执行前,进行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遂联合工商部门查明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身份信息,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并将其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列为四类人员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就案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及个人进行信用修复。

法官说法: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对公司法人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在合法条件下,灵活运用失信惩戒制度,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在被执行人公司履行义务后,及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五金店及其经营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余元,该案经本院首次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全部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信用修复,并对外公开,减少因信用惩戒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官说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信用的重要性愈加明显。依法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力措施,能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双方达成和解或履行完毕后,法院也会对企业信用积极进行修复,为诚信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夫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余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明若不履行义务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会影响个人信用。被执行人随后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书并制定还款计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措施,并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经半年时间,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当今社会,个人信用对于个人生活、生产、经营至关重要,银行贷款和商业合作时,个人信用是对方着重考虑的因素。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法院始终秉承信用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执行的最终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得到履行,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保障,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始终抱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激励个人诚信,共铸诚信社会。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346.57元,该案经本院首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二被执行人感受到信用惩戒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主动联系法院偿还全部欠款,并请求解除失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信用修复,并对外公开,减少因信用惩戒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官说法:

信用修复是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热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该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信用修复案例。





来源:衡阳县法院

编辑: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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