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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警方通报一批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02-11 11:10:19 字号: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开展以来,衡阳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查处涉疫情类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法治教育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元月24日至2月10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情类刑事案件3起,查处涉疫情类行政案件19起,依法打击处理27人,其中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2人,行政拘留7人、罚款5人,批评教育9人。

0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案例1:衡阳县涂某从网上购买电子诱捕器和架套后,伙同罗某于2020年1月17日到2020年1月22日间多次非法狩猎作案,共猎捕野生动物黑水鸡5只,竹鸡2只,兔子1只,分而食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此二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已对二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2:衡山县周某某于2019年底购买了一批铁质捕兽夹,并将捕兽夹放置其家附近的山坡上进行捕猎。去年以来,周某某先后猎捕了一批野兔等野生动物在周边集市上进行售卖。2020年2月,捕兽夹夹住了一头野猪,周某某随后将野猪带回家中进行处理,直至2月5日被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衡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扣押的野猪肉已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相关法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02 制假售假犯罪

案例1:元宵节前夕,衡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在与衡阳市市场管理局例行联络中获取一条销售伪劣口罩案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经查,某医药公司业务员陈某星(衡阳县渣江人), 在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发现衡阳口罩紧缺,大部分药店断货,便与同村同组的陈某刚、陈某辉商议利用这次机会大赚一笔,于2020年1月24日,从长沙高桥大市场康美源保健店张某光(已被长沙公安局抓获)购买34件“飘安”一次性口罩运至衡阳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元。据河南“飘安”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声明称:该公司只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目前,陈某星等3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相关法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03 制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

案例1:2月1日下午5时许,衡阳县李某忠编造以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的虚假“封路公告”,内容“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控制人员流动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确保广大村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衡阳市党委、政府的要求,自2020年2月2日早上8点起至本月8日止,对衡阳市各村道实行交通管制,实施封闭,望大家配合,若带来不便,敬请理解!谢谢!”。先后在“翠牌村工作生活群”和“岣嵝村文冲组和谐友爱群”4个微信群首先发布,该“封路公告”随即被转发至其他微信群和朋友圈,引起许多网友转发,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衡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忠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2:1月29日下午4时许,衡阳县库宗桥镇金华村林某在自己所建的微信群称,在库宗街上信用社附近一叫王某的媳妇在武汉有一个闺蜜,这个闺蜜先被确诊感染病毒,还称王某媳妇之前与此闺蜜有接触,叫大家注意。群内蒋某看到该信息后,在没有核实消息真实的情况下,将此造谣信息截图发到金华村村民群(300人左右),被微信用户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林某与蒋某见事态严重后,积极在群内澄清,是林某编造的谣言。林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衡阳县公安局依法罚款伍佰元,蒋某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

案例3:1月25日晚7时,衡南县胡某姣(女,46岁,泉溪镇老龙头村人)、之子胡某洋(男,18岁,泉溪镇老龙头村人),将花桥镇政府发布的疫情情况修改编撰成泉溪镇有6例确诊病例,并于26日进行封路的虚假疫情信息,发布在其家族群里(群内26人)。胡某姣看后转发至邻居群(群内181人)。26日上午9时,胡某洋获悉后,自行辟谣,但该谣言已在泉溪镇流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8日,衡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胡某姣,29日上午胡某洋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鉴于胡某姣、胡某洋母子认错态度好,对胡某姣予以批评教育,对胡某洋予以罚款处罚。 

相关法条: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04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案例1:2月4日20时许,衡山县白果镇村民张某、周某仁、张某科、周某平在村民周某军家中以扑克牌为工具进行“斗三公”赌博,参赌男子与围观人员均未佩戴口罩。据赌博违法人交代,全场赌博输赢共计28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衡山警方依法对张某、周某仁等四人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2:耒阳市刘某某在西湖东路金湾对面开了一家麦点超市,并在超市放置两台麻将机,供顾客打“鬼”麻将,收取台费。1月31日20时许,有四人陆续聚集到刘某某超市,打2元钱一注的“鬼”麻将,被公安部门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对参赌人员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3:2月5日下午,雁峰区爱民社区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对雁峰区环城南路牌馆进行检查,劝导牌馆疫情期间暂停营业,避免人员聚集造成感染。但一牌馆老板唐某菊不听劝导,并且阻碍工作人员工作,还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装扯烂,其同事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唐某菊带回所内调查,唐某菊对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唐某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05 拒不配合执行职务

案例1:2月2日晚上7时许,常宁市黄某衡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8×××C”的黑色本田轿车到常宁市水口山镇湘江大桥桥头检测站,突然加速冲过,逃离检测站。民警经多方工作,找到了该车和车主黄某衡,并紧急联系医务人员对黄某衡进行体温检测。经检查,黄某衡体温等指标正常。2月3日上午,黄某衡来到水口山分局,对自己因家中急事而冲卡的行为表示歉意,进行了深刻检讨。常宁市公安局水口山分局局长崔琼璋对黄某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到检测站向工作人员道歉。

案例2:2月2日19时许,梁某驾驶红色车牌为粤P****0的荣威牌小轿车从衡阳市石鼓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去亲戚家,被民警拦住并检测体温异常后,担心自己被隔离,驾车逃离现场。2月3日,违法嫌疑人梁某迫于强大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小编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湖南省公安厅、衡阳市公安局先后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布了通告,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衡阳市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务必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红网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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