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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三有”野生动物,常宁两男子被刑拘
2021-11-08 16:40:08 字号:

非法捕猎“三有”野生动物,常宁两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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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缴获的禁猎工具和被猎杀的鸟类。

红网时刻衡阳11月8日讯(通讯员 周华丽 记者 宋美君)近日,常宁市森林公安局在市公安局官岭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快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11月3日,常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官岭派出所转送线索:该所民辅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用气枪捕猎鸟只,便将相关人员控制,请森林公安处理。获悉情况后,森林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赶赴官岭派出所,将涉案的嫌疑人郭某(男,31岁,永州祁阳市人)、周某(男,34岁,永州祁阳市人)依法带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同时到案发地及周边展开全面调查,并将现场查获的9只鸟类(死体)、1支作案工具气枪、31发铅弹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查明,11月3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周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开车至禁猎区范围内的常宁市官岭镇西塘村,使用禁猎工具气枪射杀飞鸟。经鉴定,郭某、周某非法猎杀的鸟类共9只,其中红脚田鸡1只,八哥5只,珠颈斑鸠3只,均为湖南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11月4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周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周华丽 宋美君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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