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2月21日讯(通讯员 魏敏)“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明,你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你拘留十五日!”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2月20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据悉,李某某系衡阳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曾于2014年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以库存商品为质押,向衡阳某典当公司申请了典当金额100万元。此后,李某某不仅没有赎当或再续当,还私自将质押的库存电视机贩卖变现。衡阳某典当公司钱货两空,催收无果,无奈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竟就此“销声匿迹”。
2022年年底,在申请执行人的帮助下,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李某某。为顺利执结本案,执行法官不厌其烦释法明理,劝导督促李某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疏导,协调形成了调解方案。李某某也保证在2023年1月中旬履行到位5万元,余款分期履行。不料截止到2023年2月19日,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反复劝说无效后,执行法官于2月20日上午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到案,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前有失踪术、后有拖字诀。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拖欠款,执行法院利剑出击促执行。目前本案仍在处理中,雁峰法院执行法官将持续跟进、仔细调查被执行人账目情况,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红网
作者:魏敏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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