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2023年第一季度直管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办理的案例中筛选出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石鼓区梁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13日,接群众举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石鼓区角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角山镇梁某某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梁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花爆竹337件。
梁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1月31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区分局,2月27日,石鼓区分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石鼓区某副食店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19日,接群众举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石鼓区潇湘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石鼓区某副食店经营者谢某某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在该场所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调查核实,经营者谢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花爆竹96件。
谢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1月31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区分局,2月27日,石鼓区分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衡南县阳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2日上午,接衡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情信息,云集街道某鲜花店发生火灾,现场疑似存放有烟花爆竹。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鲜花店业主阳某某在其88号门店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101件及香蜡纸烛产品若干,该店起火原因是烟花爆竹产品受潮聚热自燃引发,执法人员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1月7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阳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1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南县公安局,3月17日,衡南县公安局对阳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四、衡南县唐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9日,根据群众线索举报,云集街道云集社区某住宅小区一门面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查,发现该门面内存放有烟花爆竹411件,执法人员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该门面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是云集街道居民唐某某所有,因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生意进入需求旺季,唐某某于1月1日及1月5日在衡南县鹏鑫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贰万伍仟陆佰壹拾壹元五角(¥:25611.5)的烟花爆竹用于零售。
1月13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唐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1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衡南县公安局,3月17日,衡南县公安局对唐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同时,本案中涉及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衡阳县平益加油点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汽油柴油案
2023年3月2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集兵镇人民政府报告依法对衡阳县平益加油点(经营者祝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汽油、柴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加油设施、设备,对其加油点的二台加油机和相关加油设备予以查封。
祝某某(衡阳县平益加油点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汽油、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在集兵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的多次打击下依然我行我素。
3月28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3月31日衡阳县公安局对祝某某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六、湖南智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9日,雁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智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工刘某某、刘某、尹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操作证)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雁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衡阳金沃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廖某某、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
2023年3月17日,雁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金沃机电有限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廖某某、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雁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蒸湘区万扬废旧金属回收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2年12月16日,接群众举报,称衡阳市蒸湘区万扬废旧金属回收部发生一起伤人事故,蒸湘区应急管理局随即派员前往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回收部员工胡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针对以上情况,蒸湘区应急管理局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蒸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实际经营者廖某某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衡阳市八方粮机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黄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岗作业案
2023年3月2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发饲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衡阳市八方粮机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安发饲料加工厂维修业务)特种作业人员焊工黄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当日,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衡阳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后,当日立即改正,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马上将黄某某调离焊工岗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从轻处罚,3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衡阳市禹江泵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3月14日,雁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市禹江泵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厂区2个盛装铁水包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中频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及送电联锁;中频炉、模铸岗位及电气开关箱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判定,该公司存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雁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王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