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常宁市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以下统称“两卡”人员)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利用本人银行卡、电话卡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限期投案自首。“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2023年6月30日前拒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必要的侦查措施将其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首从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两卡”人员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两卡”涉诈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严禁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以及该通告发布后串供、毁灭证据,继续实施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常宁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5日
附:常宁市“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人员名单
宜阳街道办事处(2人)
泉峰街道办事处(5人)
培元街道办事处(4人)
曲潭街道办事处(2人)
水口山镇(9人)
洋泉镇(9人)
荫田镇(6人)
新河镇(2人)
西岭镇(7人)
胜桥镇(8人)
三角塘镇(5人)
塔山瑶族乡(2人)
蓬塘乡(3人)
罗桥镇(8人)
兰江乡(1人)
官岭镇(6人)
大堡乡(4人)
板桥镇(8人)
柏坊镇(2人)
警方提醒:凡是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将面临坐牢的风险,切勿心存侥幸,劝你尽快投案自首。
来源:常宁公安
编辑:王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