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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会议获悉,2017年中小学生招生工作即将启动,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市监察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6年,我市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出台“最严招生令”。今年我市将不折不扣、一以贯之实施最严招生政策,对招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以巩固提升招生改革成果,确保公平公正。

  本办法所指招生工作包含全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行为。违规招生行为的范围包括11项:突破招生计划的;违反规定招收普高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下学生的;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费用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进入初中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的;买卖生源的;违反“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组织选拔性考试作为入学依据,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违规拒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生入学的;不按规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结果的;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的;空挂学籍的,以借读、转学等名义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

  凡是出现以上违规招生行为的,必追究相关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其中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纠正错误行为;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属于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停牌;属于市级示范性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停牌;民办学校将给予年检评估降级等处理。对涉及违规招生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衡阳晚报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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