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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7年1-3月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处罚依据

1

印象天玺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四组

经查实,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A栋住宅户型结构(由复型结构改为单层结构)。经检测,住宅超建5020.82平方米,商业超建88.53平方米。消防超建65.6平方米(不计入产权)。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贰佰玖拾伍元整(35182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2

住宅扩建

雁峰区丁家牌38号

经查明,衡阳市丁家牌楼老干部休养所因本所12户(房改购房)职工原有住房面积少,居住条件差等情况,在上级机关和老干部同意的情况下,由单位牵头,住户全额出资, 于1999年在原1栋3层住宅楼的南面中部和北面扩建3层,扩建建筑面积共567.2㎡(规划检测)。但该扩建工程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其行为属违法建设。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198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3

西豪逸景

石鼓区望城路67号

经查明:衡阳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存在以下违法建设行为:1、①号楼超建二层,住宅超建面积893.4 m2,架空车库超建20.5 m2;2、②号楼超建一层,住宅超建面积407.1m2,架空车库超建20.3m2,向北移动红线1.44米,向西移动红线0.7米; 3、3号楼住宅超建109.04m2,车库少建76.15m2,向北移动红线1.8米,向西移动红线1.5米,依据衡阳市规划科技信息中心对该项目原报建施工图建筑面积复核意见,实际住宅超建面积50.04 m2,车库少建17.15 m2;4、④号楼住宅超建35.4m2,车库超建4.73m2。该项目实际住宅共超建1385.94m2,架空车库及车库共多建28.38m2。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伍角(72761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4

金星·湘江苑

市珠晖区粤新路5号

经查明: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12号、13号两栋住宅楼建设时发现地下有隐蔽管网工程, 2014年9月30日我局对该公司给予了回复,并明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设计修改手续”。但该公司未能办理调整规划设计修改手续,擅自将该两栋住宅楼向东偏北整体平移规划红线分别为3.26米(12号楼)、3.06米(13号楼),直至2015年10月建成,现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及层数与审批情况基本一致。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5

铁苑小区

珠晖区工农里27号

经查明:衡阳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擅自挪动A栋规划红线。A栋1单元往北向挪动3.59米(审批北向间距为31米,现间距为26.77米),往西向挪动2.99米(审批西向间距为13米,现间距为10.01米),实建面积为14141.2平方米/17层。2013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B、C1、C2三栋六层住宅楼,三栋住宅楼总面积为4539平方米。

一、对擅自挪动A栋规划红线的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整改并按10万元/栋处罚。

二、对擅自动工建设B、C1、C2栋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陆拾捌万捌仟零捌元整。

罚款合计:柒拾捌万捌仟零捌元整(7880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6

雅士林欣城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进步村华源支路6号

经查实: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擅自动工兴建该项目G6、G7两栋住宅楼的地下室工程,现已建至正负零,总面积:1819.6平方米(G6栋1101.4平方米,G7栋718.2平方米),经规划检测比对,实际建设地下室位置与方案基本一致。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陆佰贰拾叁元整(225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7

职工宿舍楼

石鼓区合江套路195号

经查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下旬,与衡阳雁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厂内生活区滑冰场地段合作兴建天雁公司职工宿舍楼。现建设至正负零,基底面积481.44平方米。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零叁拾陆元整(940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8

特困改制企业公租房

衡阳市珠晖区刘家山1号

经查明:衡阳华翔机电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擅自动工建设,现1、2、3号楼建至二层,一层杂房,1—3号楼现总建设面积为1068.9㎡; 4、5号楼已建一层杂房,面积为937.2㎡。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零叁拾伍元整(360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9

金钟?大雁城(阳光里程)

蒸湘区西合路49号

经查明,衡阳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底擅自动工兴建项目内3#楼基础和商业用房第一层的28根立柱钢筋(未对横梁未进行混凝土浇灌),违法面积为630㎡。我局巡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后,立即下达了[2016]法停字第74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工,现该项目已停止建设。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57522.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0

和苑

市丁家牌楼43号

经查实,衡阳禹班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擅自超红线扩建和加层建设,向东南扩建1.37米,东南端以西北端为轴逆时针移动红线2.71米,超建一层,住宅扩建和超层面积2054.72㎡,地下室超审批面积5372.86㎡(其中超规划用地范围外面积3401.66㎡)。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1

营盘山公园72户职工拆迁安置房

湘江南路271号

经查实,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营盘山公园72户职工拆迁安置房。该项目于2014年3月主体完工。建设规模为2栋,分别为4#楼、5#楼,均为-1F+6F,,4#楼住宅面积5121.6㎡,5#楼住宅面积4408.7㎡。4、5#楼住宅面积共9530.3㎡,连体地下室(在地面上)面积3812.3㎡。总建筑面积13342.6㎡。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零柒拾元整(24500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2

欧水岭小学教学楼改扩建

雁峰区欧水岭1号

经查实, 雁峰区欧水岭小学在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擅自动工且改变方案加层建设。具体为:整体向东移动9.77㎡,向北移动2.4米,第4层中间部分加建1层。现建设规模为1栋,4+1F,总建筑面积为2447.1㎡,基底面积为625.6㎡。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3

富德源

石鼓区五一街道建设村五组

经查明:衡阳市华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末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动工建设, 2014年7月竣工,该项目实际建设两栋(A、B栋),均建9层,建设总面积:15182.7㎡,其中住宅建设面积: 12064.5㎡(A栋8657.1㎡,B栋3407.4㎡),地下车库面积:3118.2㎡。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玖万零捌佰叁拾伍元整(¥89908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4

君和家苑

石鼓区望城路70号地段(原衡阳电瓷电器厂内)

经查明:衡阳电瓷电器厂破产清算组和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和家苑”项目部,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兴建“君和家苑”住宅楼,该住宅楼建设于2013年7月动工,2014年11月竣工。建设规模为3栋,其中:1#楼8层,住宅7层,住宅面积5193.58㎡,车库1层,面积699.32㎡;2#楼8层,其中住宅7层,住宅面积2114.21㎡,车库1层,面积294.9㎡;3#楼8层,住宅面积8317.84㎡;总建筑面积为16619.85㎡。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万壹仟玖佰贰拾陆元整(111119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5

酃湖I110KV变电站项目

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

经查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擅自动工建设,现实建生产综合楼建筑面积1872.7平方米/3层,另在该地块南向建水泵房、值守室面积为5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31.2平方米。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叁佰陆拾叁元整(1463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6

雁津大厦附1号楼

石鼓区合江套路195号地段

经查明: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与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兴建“雁津大厦附1号楼”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9月竣工。经检测:附1号楼建设至8层,高度26.42米,第一层为商业,面积970.73平方米,2-8层为住宅,面积为5741.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12.29平方米。 生活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为3.85米,未达到4.0米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要求。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陆佰玖拾叁万壹仟贰佰捌拾贰元(6931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7

住宅楼

五一街道建设村三组,望城路36号

经查实:2005年6月18日,段炳和与五一街道建设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分《租地合同》。但当事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06年年初由段炳和出资对该租用地块建筑进行改造,同年竣工。据现场检测:建筑面积654.2平方米(其中,商业1#205.5平方米,商业2#28.8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210.1平方米,煤棚209.2平方米)。现该违法建筑还压占雁来路规划道路及道路绿化带。

责令五一街道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及段炳和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8

住院部扩建

蒸湘区呆鹰岭镇新平村(S315线)华康医院内

经查明,蒸湘区人民医院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月份擅自进行住院部扩建,底层占地面积474㎡,分局于1月11日巡查发现该医院正准备建第一层时,立即下达了(2017)第001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工,并书面报告蒸湘区人民政府,请求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停止该处的违法施工,若继续施工则拆除其续建部分。但该医院不配合执法,拒不停工仍继续建设至第四层,目前的违法建筑面积为1896㎡/4F。

责令蒸湘区人民医院在15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兴建的华康医院住院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19

白沙洲汽车站住宅楼

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

经查明,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擅自动工建设白沙洲汽车站项目1#、2#、3#、4#、5#(由西至东编号)共5栋住宅楼, 2014年1月住宅楼主体完工后停工。5栋住宅楼均建6F,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8109.42㎡,其中:住宅14998.42㎡,车库3110.66㎡。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玖万叁仟玖佰叁拾壹元伍角(579393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20

旧房改造

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岭街地段

经查明:蔡友衡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底擅自建设商住楼,同年底建成,2014年投入使用至今。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擅自将2009年11月23日通过土地挂牌拍卖所得的地块,面积为1098平方米的其他商业服务出让用地和用地范围外的原废弃的樟木村村部办公楼占地面积为304.37平方米的土地旧房拆除、新建商住楼。

2、将取得所有权的原旧宅为一层的公交仓储面积为183.6平方米和原村部二层(含一层六空门面) 面积为299.43平方米一并拆除,现新建成一栋商住楼。

3、原旧房为一至二层,旧房面积为483.03平方米,现建成7层,总面积为6453.8平方米,其中商业建成面积为2219.7平方米,住宅建成面积为4234.1平方米。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贰佰贰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圆整(¥22998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21

雁城铭座

雁峰区环城南路47-59号地段

经查实,衡阳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用地红线范围南面兴建围墙,由于该围墙阻塞了张飞巷通往环城南路方向的出入口,引起张飞巷居民强烈反对,2014年6月在雁峰区政府的组织下拆除部分围墙,打开了通往张飞巷的通道。2016年3月张飞巷11-25号“辉银商厦”门面购买户欧阳东良等2户由于未拆除的围墙距离其建筑最大间距仅有1.6米,影响其正常使用,为此,上访强烈要求拆除 “雁城铭座”南面与张飞巷11-25号地段“辉银商厦”北面两项目用地交汇处剩余的长29.2米,高2.2米的围墙。

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围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22

君恒花苑二期

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村二组地段

经查明,衡阳市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超面积建设,2015年8月主体全部竣工。经现场核实,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一、1#楼超建面积333.41㎡(其中住宅超面积249.99㎡,商业超面积89.42㎡)。

二、2#楼住宅超建面积253㎡。

以上违法建设面积共586.41㎡。

按规划要求限期整改后,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叁佰捌拾伍元伍角整(27438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23

雁城宾馆改、扩建

雁峰区解放路91号

经查实,衡阳湘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雁城宾馆分公司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加层超面积建设,在已收到停止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整体由第1层建至第3层,超建2层,违法总面积528㎡。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加层超面积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来源:市规划局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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