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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院对邹小敏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1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小敏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小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邹小敏违法所得美元12万元、加币2万元、人民币144.5万元,向张某华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向封某玲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加币1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邹小敏利用担任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共衡南县委常委、副书记、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便利,为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蒋某荣、阳某君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及款项拨付、核定土地性质及提升土地容积率、人事任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邹小敏直接或通过其妻谢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4.5万元、美元12万元、加币3万元。2016年7月,为逃避查处,邹小敏安排谢某退还给张某华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封某玲加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小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赢)

来源:红网

编辑:宋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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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18/11/15/802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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