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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了一只“鸡”被罚五千元 南岳一男子野外捕鸡获罪受罚

红网时刻衡阳9月16日讯(记者 宋美君 通讯员 罗炜艳)近日,一起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单处罚金五千元。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7日上午,家住南岳区的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一只养殖野鸡以及电子诱捕器、猎套等禁用工具,来到南岳区南岳镇樟树桥村农业种植葡萄基地处的山林内捕猎,期间因形迹可疑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被告人胡某某交代,从2018年10月开始捕猎到被抓前,其曾携带自己购买和制作的猎套、电子诱捕器等捕猎工具,到衡山、南岳等地共实施捕猎行为约10次,捕猎到竹鸡1只。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湖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捕)期,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区。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一旦使用电子诱捕器、猎套等法律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捕猎,即便没有捕猎到任何野生动物,也将构成非法狩猎罪。

来源:红网

作者:宋美君 罗炜艳

编辑:李璐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19/09/16/5977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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