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衡阳某房地产公司数名高管被判刑

红网时刻衡阳12月27日讯(通讯员 刘振兴 张峰记者 王敏)近日,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胡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均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唐某原系衡阳某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资产运营及公司的商铺销售工作;被告人胡某原系该公司的营销主管,负责带领业务团队从事商铺的销售工作。二人为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利用各自手中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司商铺的过程中,以“利用手中折扣权限,让客户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减免较多购房款,收取客户好处费”的方式,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多次索取客户好处费达70多万元。最终,在该公司审计过程中二人的事迹露出马脚,结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接受审判,二位公司的高管可谓是“机关算尽、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指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打击公司高管的类似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国家、公司正常、公平的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得以保障,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和合法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有权不可任性、有权不可滥用,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恪守廉洁之心,时刻保持奉公守法的信念,同样作为公司高管理当如此,否则等待他的将是囹圄之灾。

来源:红网

作者:刘振兴 张峰 王敏

编辑:王敏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19/12/27/6440408.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衡法在线
  • 工信
  • 法润衡阳
  • 时政·衡阳
  • 县(市)区
  • 经济·衡阳
  • 社会
  • 民生
  • 问政
  • 雁城警事
  • 乡村振兴
  • 清风衡阳
  • 科教
  • 应急
  • 民政
  • 财富
  • 园区
  • 汽车
  • 房产
  • 文旅广体
  • 健康
  • 松木经开区
  • 精彩视频
  • 综合专题
  • 新闻H5
  • 政务新闻
  • 公示公告
  • 最美衡阳
  • 呼声
  • 论坛
  • 头条
  • 新闻焦点图
  • 微博
  • 书记
  • 市长
  • 通讯员文集
  • 新闻推荐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衡阳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