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4月7日讯(通讯员 何昀燕 记者 王敏)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成功办理了一起申请检察监督案件。
申请人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原告曾某起诉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因住址搬迁,法院没办法找到颜某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在进行了公告送达后,作出了缺席判决。
颜某直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其工资账户,才知道其作为被告被起诉,被执行。
颜某来检察院申诉,承认其确曾向曾某借款10万元,但实际已陆续偿还66900元,有建设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尚欠33100元,但因为没有出庭应诉,无法提供该证据,原告曾某隐瞒了该还款事实,法院判决其仍应偿还10万元本金,故申请检察监督。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该案中颜某没有主动行使诉讼权利,未出庭应诉,曾某故意隐瞒还款事实,双方均有过错,但该案事实清楚,可以法院主持,检察院参与监督的形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推动矛盾化解。
在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和法院的携手合作下,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组织原告曾某、被告颜某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分辨清楚案件事实,阐明相关法律法规,陈明利弊,最终该案得以协商解决。
该案发扬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昀燕 王敏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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