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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石鼓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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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现场。

红网时刻衡阳4月29日讯(通讯员 贺水郴 王若愚 记者 宋美君 )4月29日上午,衡阳市石鼓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彭某文恶势力团伙覆灭,主犯获刑十五年

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以来,彭某文、龙某鑫、朱某运、欧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衡阳市石鼓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为非作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彭某文的指使下,龙某鑫、朱某运、欧某伟等恶势力组织成员先后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相威胁行为抢劫或者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后因收取保护费争夺地盘与李某彬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了以彭某文为首要分子,龙某鑫、朱某运、欧某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5月上旬,彭某文在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打掉,犯罪团伙成员龙某鑫、朱某运、欧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形下,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从衡阳市逃跑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而后以支付900元钱报酬通过边民带路的方式从云南省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后被缅甸警方抓获并移送我国警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文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恶势力非法传销组织覆灭,主犯获刑十三年

2018年以来,田某鹏、栾某峰组织多名成员,成立“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衡阳地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组织成员冒充女孩通过网络以谈恋爱、来衡阳游玩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至衡阳市,之后将被害人控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通过禁锢房内、贴身跟随、限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威胁、诱惑被害人出资购买其虚构的产品等等手段,骗取钱财,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鹏、栾某峰借成立公司,推销商品为名,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石鼓法院依法对主犯田某鹏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对从犯栾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

两被告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分别获刑十二年、十年

该组织成员孙某龙、王某自2018年参加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以来,共参与了对被害人曹某某、陶某、王某某实施抢劫、多次对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将被害人控制,进行“抖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收走被害人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逼问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宝、微信等登录密码),和“抖密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支付宝密码、微信密码和银行卡密码等支付密码)等手段,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以买礼物、订婚向亲友骗钱,后将被害人账户上的钱劫走,并继续将被害人拘禁在窝点内,该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龙、王某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犯罪组织成员,并参与了对被害人曹某某、陶某、王某某实施抢劫、非法拘禁。依法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来源:红网

作者:贺水郴 王若愚 宋美君

编辑:李璐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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