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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审结首例涉疫情诈骗案

红网时刻衡阳5月27日讯(通讯员 蒋宪军 汪裕林 记者 宋美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周某、曾某某以售卖涉疫情防护口罩为名实施诈骗。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诈骗所得给被害人。该案系祁东县人民法院首例涉疫情诈骗案件。

经审理查明,2月6日,被告人周某在网上搜索好一些关于口罩的视频,在快手短视频软件上发布,声称自己有口罩售卖,利用被害人急需口罩的心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购买口罩的货款,收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经查,在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诈骗了4名被害人,得赃款4960元。

2月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告人周某家玩耍,两人商议共同诈骗,由被告人周某负责发布视频及与被害人聊天诈骗被害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微信号给周某使用,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被害人的“货款”,并约定按七三比例分配诈骗所得款项。经查,在2月7日至2月20日期间,两名被告人共同诈骗了6名被害人,共得赃款3564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某单独诈骗金额4960元,被告人周某、曾某某共同诈骗金额35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作案中,被告人周某吸纳被告人曾某某参与作案并具体负责实施诈骗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提供诈骗作案的微信及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协助被告人周某进行诈骗,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曾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售卖涉疫情防护口罩为名实施诈骗,应当依法严惩,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曾某某诈骗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但被告人周某、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核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曾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邓九义)

来源:红网

作者:蒋宪军 汪裕林 宋美君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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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20/05/27/7295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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