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扩大需求、平滑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管控投资风险是政府职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核心任务。进入新时代,全国各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愿望更加迫切。然而,现代社会的以经济为轴心、以科技为动力、以资本为链条、以投资项目为载体的区域发展模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复杂变异性等特点,有些重大投资项目还可能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后果,因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人为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内容,成为政府治理能力需要重点考量的范畴。
一、健全决策机制,构建投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
投资决策是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管理的起始环节,投资项
目社会风险控制甚至整个项目决策的有效性都取决于决策体系健康科学完整的运行。只有建立完善的决策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决策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高效运行,各类投资决策主体才能有效发挥风险管控作用。为此,围绕投资项目决策,一是要加强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建立投资项目社会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要引导各方专业团队,组织技术力量,加强投资项目与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人、社会的外部关联性风险分析。水口山铜铅锌产业基地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二是要加强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建立以公共需求为取向的项目价值评判标准体系。在实操过程中,对于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要合理科学规定,目标价值导向要明朗,政府投资应侧重于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营造公共服务环境;企业投资在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社会福利、人民福祉为代价,满足公共需求、减少社会风险应该成为所有项目决策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要加强项目决策流程规范,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经营者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尽职调查制、责任追究制度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等,优化选择相应的决策方法,规范决策程序。
二、确定风险等级,推行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等级分类管理
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和 治理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提高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类似于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排查的做法,在投资项目评价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风险等级标准,评定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等级、评估风险承受能力、提出风险化解对策。第一类是高风险项目。大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事件。第二类是中风险项目。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第三类低风险项目。基本上是多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对于不同等级的社会风险项目,政府在审批(核准)过程中应秉持不同的处理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社会评价体系
投资项目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项目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沟通障碍,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是实现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项目效益及其效果可持续性的关键。现有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大多重视投资项目前期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实际上,对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更应该重视投资项目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相互适应性、社会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分析,施行投资项目全周期社会评价。为此,要把社会分析和公众参与融入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分析投资项目所能实现社会发展或社会规划的目标,社会福利分配,以及实现项目社会目标的手段,并认真关切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保证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项目的决策、设计、分析和评价,以保证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的实现。要紧紧抓住项目周期不同阶段的社会参与和评价工作侧重点。事前在于对投资项目的鉴别和可行性评价,包括项目的社会影响、与所在地区的互适性和社会风险分析;事中的评价在于项目实施监督、应对社会风险并严格落实相关预防措施;事后的社会评价在于验证事前的分析并进行项目效果长期监督和责任的追究。重大投资项目一定要做好全周期的社会评价,形成有说服力、可借鉴的项目评价体系,并且要全面、系统、科学、严谨。
四、落实责任主体,健全投资项目风险管理问责容错体系
要进一步明确划分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建立责权利有机统一、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能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一是要落实政府投资责任追究法规。要充分结合政府投资管理的特点,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追究范围、 追究程序等具体内容,加大对政府投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及时、公开、透明披露涉及政府投资的问题,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稽查审计制度。对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送纪监机关处理,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稽查审计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稽查审计结果和处罚结果,坚决遏制项目参与方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推行项目建设“一岗双责”,发现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在项目建设中违规操作、贪污受贿的,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绝不姑息。地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问责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事后追究责任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避免政府在投资项目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也可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双重作用。四是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有投资就有风险,有决策就有压力。对于非因个人原因,未发生利益输送,主观无过错,对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符合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五、坚持综合施策,提高项目投融资整体管控水平
一是创新金融机制。金融在产业链、产业集群发展中具有先行作用和杠杆作用。要大胆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和管控水平,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和规范其他各类直接融资方式。要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创新驱动,现代物流、军民融合、绿色发展、创业就业等重大领域,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作用,着力提供差异化多元化金融服务,不断增强金融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二是发挥金融机构投融资监管作用。金融机构职责健全,具有稳定性、专业性、可控性等特点,在政府决策投资项目中,多渠道、多层次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发挥政府“耳目”、“探头”作用。三是构建系统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要打破原有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局限性,实现投资监管机制的良性变迁。要提高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的治理能力,改变身份关系依赖为契约关系,改变社会心理结构,构筑独立的社会法治体系。处理好投资项目中的各种隐性和显性行为,增强政府对投资项目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性、一致性、长远性,让那些敢于突破正式制度边界的行为不能够获得更多的巨大的法外利益,减少非法行为。
作者系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郭建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建中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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