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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领刑罚!南岳法院法官提醒:行车无小事,危险驾驶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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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衡阳11月8日讯(通讯员 资浩冰 记者 宋美君)日前,南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袁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在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被正在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查处行动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衡东县出发,在沿高速公路行驶至南岳收费站出口时,被正在开展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0mg/100ml。两名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我知道错了,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对自身行为作了深刻忏悔。综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不仅触犯法律,还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驾驶人员要牢记道路交通无小事,危险驾驶不可为!”在法庭教育环节,法官就酒驾醉驾标准界定、危险驾驶社会危害、定罪量刑等内容作了详细释明。

辖区6名人大代表、6名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均表示,此次庭审过程教育警示意味浓厚,有利于引导驾驶人员增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来源:红网

作者:资浩冰 宋美君

编辑:李璐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21/11/08/10375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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