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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法院首例“好意同乘”案这样判

红网时刻衡阳4月8日讯(通讯员 李小兵 记者 宋美君)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好意同乘”案。

据悉,2021年5月7日,贺某搭乘同事张某的便车(二轮摩托车)外出吃饭,与严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严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贺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贺某在治疗终结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遂起诉至雁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某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70%的责任,对贺某的损失由严某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后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替代赔偿责任;张某无偿善意允许贺某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情决定在张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负的30%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贺某自负。案件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社会效果良好。

来源:红网

作者:李小兵 宋美君

编辑:蒋楠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22/04/08/1110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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