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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酿车祸,保险公司赔偿后能找肇事者追偿吗?

红网时刻衡阳9月2日讯(通讯员 夏尚 吴婷 记者 宋美君)车主买了交强险,无证驾驶酿成事故,保险公司在赔付受害人后

却不愿吃这个“哑巴亏”,以“无证”为由,提起诉讼向车主追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界牌法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0年3月,常某为其所有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期一年。2020年7月,常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上路,与同样没有驾驶证的任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及其搭乘人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及任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陶某无责任。因常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陶某遂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陶某胜诉后,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了各项损失34147元。

然而,事情没有就此结束。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款后,与常某就追偿事宜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常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常某偿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涉案肇事车辆即使投保了交强险,但因常某属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侵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保险赔偿款有权向常某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常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4147元。

以案说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是存在一定危险的行为,因此国家建立了驾驶培训、驾驶资格证考试等制度,严格驾驶行为的准入门槛。没有通过考试,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严禁开车上路的。

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即使被保险人投有交强险,也不能当然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在行为人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本案中常某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侵权人常某行驶追偿权于法有据。

来源:红网

作者:夏尚 吴婷 宋美君

编辑:蒋楠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2022/09/02/1178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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