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3日讯(通讯员 许可)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据悉,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第三人经多种方式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推进受阻,当事人一度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径行调解。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意味着,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既是司法解释在程序上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面对这一难题,办案团队没有简单选择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省事”路径,而是先后两次奔赴外地,走访当地社区、村民,详细了解情况、多方追寻线索,最终成功与第三人取得联系。而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随即启动付款程序,该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努力寻找矛盾纠纷的“最优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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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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