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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翻越围墙进邻居私宅,孩子意外身亡谁担责?法院判了,拒绝“谁死伤谁有理”!

红网时刻新闻9月14日讯(通讯员 陈琼)孩子为捡球翻越围墙,闯入他人正在封闭装修的住宅,失足坠入采光井不幸身亡,家长起诉多方索赔百万。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某小区业主李明将自家房屋委托某装饰公司装修。装修期间按李明要求,施工方拆除了房屋一楼采光井的玻璃盖板,计划将部分镂空部位改建成水泥实体结构,拆除后用雨布临时覆盖。五一假期期间,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涉案工地暂停施工并封闭上锁。

假期某一天下午,小区住户张三11岁的儿子小华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羽毛球时,不慎将球打到隔壁正在装修的李明家院内。小华私自翻越两家之间约1.8米高的围墙,进入封闭的装修工地捡球,不慎踩空坠入未完工的采光井。其家人于2小时后发现紧急送医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认为李明、某装饰公司、涉案工程相关的建筑公司、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五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对小华的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明正在装修的商品房系其私宅,并非公共场所,也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在工地停工期间处于封闭状态(大门已上锁),足以起到警示和防止他人擅自进入施工场地的作用。对于私宅各被告没有为擅自进入者设置提醒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进入未经他人允许、相应封闭且尚在施工期间的私人场所可能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

小华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应当对翻越围墙擅入他人尚在施工的私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二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对小华未经允许擅自翻越围墙进入涉案房屋不慎摔伤致死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合全案,各被告对小华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张三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案件。孩子不幸离世,给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充分理解。

但同情不等于责任,司法过程中不能仅凭情感导向和损害后果就苛责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行为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为前提。一味地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不仅仅不利于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还会对整个社会传递不良的价值导向,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的共同期盼,一方面,家长要切实扛起监护第一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得随意翻越围墙、擅入他人住宅、施工场地等危险区域,提升风险预判与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应当厘清私人住宅、私有空间的权利边界,私有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不能无限扩大。权利与责任相伴,敬畏法律、分清权责边界,才是树立规则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

来源:红网

作者:陈琼

编辑:谭倩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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