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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被损毁,拍摄方拒绝赔偿,判了!

红网时刻衡阳8月16日讯(通讯员 王志 谭舒婷)婚礼——人生五礼之一,是一种习俗,是亲朋好友相聚的盛宴,是人生最有仪式感的一天。这一天的每一幕都值得被记录,留待以后慢慢回忆。但约好的影视工作室把婚礼录像弄丢了,给新人留下了永久的遗憾。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

刘某、钟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影视工作室为二人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二人向某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录像资料,但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刘某、钟某请求判决某影视工作室赔礼道歉、退还摄像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某影视工作室的经营者当庭向二人赔礼道歉,但认为工作室的行为没有给二人带来二次精神损害,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摄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婚礼影像记录了两原告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视频,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该特定纪念物的灭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某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婚礼视频、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影视工作室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王志 谭舒婷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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