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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盗家禽还隐瞒犯罪所得?男子获刑6个月,罚金3000元

红网时刻衡阳8月31日讯(通讯员 周文斌)近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三人驾驶摩托车在祁东县步云桥镇、蒋家桥镇、太和堂镇多个村庄实施盗窃,共盗窃家禽158只。三人向周某销售盗窃而来的家禽获利8500元。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涉嫌盗窃一案移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仔细、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发现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监督立案线索。

“周某明知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所售卖的家禽系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低价收购,数量达82只,价值12915元,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公安机关仅认定其收购26只被盗家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承办检察官说。

承办检察官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并监督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和追赃挽损,成功追回部分被盗家禽,周某亲属也代表周某退赔3000元给被害人。2023年6月,该案侦查终结,移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期间,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承认其收购的家禽数量为82只。最终,祁东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对周某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文斌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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