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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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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为发泄情绪,在立案大厅哄闹,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

红网时刻衡阳9月19日讯(通讯员 邓韶威)无视司法权威,当事人扰乱立案窗口办公秩序被惩罚。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对扰乱立案窗口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冯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

2023年9月11日,冯某某为发泄情绪,在立案大厅哄闹,且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及法警劝阻,数次打翻立案大厅座椅,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蒸湘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当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将冯某某控制并强制带离。经请示院领导及上级法院,鉴于冯某某经批评教育后拒不认识错误,且毫无悔改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依法对冯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向冯某某送达司法拘留决定书,并将其移送至衡阳市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红网

作者:邓韶威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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