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现场。
红网时刻衡阳9月14日讯(通讯员 胡晓沁)“我今后一定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非法捕捞了......”增殖放流现场,被告人吴某其、吴某鹏二人表示深受教育,将认真反思非法捕捞行为。9月13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衡东县霞流镇大源渡村村委会召开,十余名村民参与庭审旁听。审判长当庭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人吴某其、吴某鹏将其在省级原种场购买的3500尾鳜鱼、翘嘴鮊、鲤鱼及鳙鱼鱼苗投放至湘江,捕鱼人变成了“补”鱼人。
2023年6月份,吴某其、吴某鹏二人在禁渔期驾船使用双重刺网在湘江衡东县霞流镇鑫霞村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08.5公斤。经专家评估,该二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第2种,此类渔具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的破坏严重。同时,湘江衡东县霞流段属于国家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常年禁捕水域。二人行为共计造成水生态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失8000元。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和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吴某其、吴某鹏的非法捕捞行为对禁渔期渔业资源、物种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并要求即时履行投放鱼苗种增殖放流义务,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和专家评估费用。
庭审结束后,村民纷纷表示:“没有想到非法捕鱼竟然对生态环境产生这么大的影响。通过旁听此次巡回审判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今后我们一定引以为戒,保护好‘母亲河’的生态环境。”
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恢复具有重要意义。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下一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公益诉讼能动履职,始终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工作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者,为守护衡东县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检察智慧。
来源:红网
作者:胡晓沁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