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2月27日讯(通讯员 胡晓沁)“我们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2.9万元及鉴定费用2万元。”近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于诉前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计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14.9万元,有效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2022年5月初,周某某等人在无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租用李某某非法改装的吸砂船,在湘江流域衡东县三樟镇澎陂港附近进行非法采砂达1614.29吨,累计销售13万余元。经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周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致湘江河床、水源涵养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上损害实物量化共计人民币12.9万元。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强化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案件线索实时共享,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依据,以刚柔并济的举措依法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既有力惩治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有效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推动群众观念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向“守护绿水青山”转变,以检察能动履职守护好碧水蓝天。
来源:红网
作者:胡晓沁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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