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2月22日讯(通讯员 彭霞)二楼商铺装修,操作不当导致水管破裂,造成一楼商铺受损,一楼商铺诉至法院主张门面租金、人工工资、物业费及商品损失、经营损失等费用,这些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A店和B店分别为衡阳市某建材大市场一楼和二楼租户,A店经营范围为家居全屋定制服务,室内装饰材料的销售。2021年7月,B店在装修二楼商铺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水管破裂而漏水,导致A店部分商品严重受损。A店要求B店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490947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店遂将B店诉至蒸湘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的确定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店向法院申请对店面装修以及店内商品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店内商品的损失无法进行鉴定,仅对A店店面装修损失鉴定为13103元。被告B店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按照该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A店诉请的商品损失63690元、门面租金及9个月的物业费损失46575元、人员工资损失180000元及经营损失187579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蒸湘法院是这样判定的。
法官认为,关于原告诉请的商品损失63690元,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对商品损失未进行鉴定,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销售单可知,原告的商品确实系泡水而造成损失,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商品受损部位不多,法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况酌情确认商品损失为10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9个月的门面租金及物业费46575元。被告漏水至原告处造成原告店内吊顶、隔墙、顶面筒灯损坏以及展示柜被泡水,必然造成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店铺不能营业而遭受门面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法院酌情确认原告完全不能营业的期限为10天,以及不能正常营业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于完全不能营业期间的门面及物业费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负担,对于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门面及物业费损失由被告负担80%。如原告认为其不能营业的期间超过3个月,亦属于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故原告的门面租金及物业费损失为12765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人员工资损失180000元及经营损失187579元。如前所述,已酌情确认原告不能正常营业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会存在人员工资损失和经营损失。但是原告的经营范围系经营家居全屋定制服务及室内装饰材料的销售,漏水会造成原告的家居全屋定制服务受到影响,但仍可以接受客户的订单等,并仍可对室内装饰材料进行销售(除漏水造成完全不能营业的期间认定为10天外),并且原告应在漏水发生之后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故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认原告的人员工资损失为10000元、经营损失为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店赔偿原告A店损失65868元。
法官提醒:开店做生意,店铺的二次装修必不可少。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装修门面的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好与相邻房屋的排水、震动、管线安设、采光等装修事宜。若委托装修公司实施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公司经营资质,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全程监督装修公司规范施工。
来源:红网
作者:彭霞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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