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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了

红网时刻衡阳3月28日讯(通讯员 钟亚芝 记者 宋美君)电动车因其小巧、灵活的特点,备受人们喜爱,成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受害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车发生车祸,造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上为无责任,受害人在民事赔偿责任上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雁峰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顾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张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未佩戴头盔。后张某起诉顾某要求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4万余元。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骑行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而未佩戴,其虽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其本人头部受伤严重的一个原因。依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张某自负10%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张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由张某自负10%,其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赔偿部分由顾某、顾某挂靠的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然,未佩戴头盔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这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担责。头盔的作用是保护头部,在发生事故时可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驾驶人不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实质上增加了造成其伤残的客观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也需要自负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在骑行电动车出行时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来源:红网

作者:钟亚芝 宋美君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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