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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重量之差,2年刑期之别——祁东县检察院精准痛击毒贩

红网时刻衡阳5月8日讯(通讯员 周文斌 卓玛次仁)“原判认定陈某龙贩卖毒品9.952克系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陈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着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该由祁东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涉毒案件一锤定音。

2021年4月,被告人陈某龙将6粒麻古和2 小包冰毒贩卖给周某祺。2021年5月下旬至 9月期间,其又11次从黄某喜处购买麻古98粒、冰毒5小包,并将其中的96粒麻古和4小包冰毒以不同的价格分别贩卖给曾某园、谭某徠、周某斌、罗某阳、“眼镜”等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龙贩卖毒品数量为9.952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某龙辩解“我买的毒品没有全都贩卖,有一部分是我自己吸。”“11.314克与9.952克虽然只有1克多的差异,但关系着刑期的长短。”细致审查判决后,一审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又重新审查案卷证据,认真梳理陈某龙贩卖毒品的第一次证人证言、陈某龙吸毒情节资料、查阅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收集最高法类案判例,认为原审对2021年4月,陈某龙贩卖给周某祺的毒品数量,判决予以认定但没有累计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

因此陈小龙贩卖毒品应当为麻古 104粒、冰毒7小包,经过折算贩卖毒品累计数量为 11.314克。且一审法院仅根据陈某龙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减少认定其购买的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缺乏足够事实依据,与《会议纪要》中关于“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的规定相悖,属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明显畸轻。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衡阳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支持祁东县检察院抗诉意见,并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了陈某龙贩卖毒品重量为11.314克,依法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重量直接影响量刑,适用法律不同,受到的刑期就不同,陈某龙因贩毒重量1克之差增加了2年多的刑期。”检察官强调。

此次改判,不仅体现了祁东县检察院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严厉整治,更加充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周文斌 卓玛次仁

编辑:王新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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