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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者无证驾驶仍然搭乘,致伤后要不要担责?法院判了!

红网时刻新闻7月30日讯(通讯员 黄学锋)明知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受伤后乘客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搭乘无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3月14日,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右转驶出道路时与车右侧同向行驶的由原告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宁某、王某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驶出道路时未停车瞭望,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故需负主要责任;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故宁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因原告宁某、王某经济损失没有及时得到赔偿,遂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78.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某、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并非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本案中,原告王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在明知宁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自身产生的损失及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原告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其余部分由被告刘某和原告宁某按主次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王某、宁某损失178167.56元;被告刘某承担王某、宁某损失共计4610.83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当前摩托车、电动车作为短途出行工具,具有经济、便捷等优点,在农村及城区中较为普遍,但无牌无照、未购买车险现象也大量存在。相比其他大型机动车,这些车辆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乘客更容易受伤;而面对大额赔偿,车主大多无力赔偿。因此,生活中若乘坐或驾驶上述车辆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乘坐或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车;2.不乘坐或驾驶超载、超限的摩托车、电动车;3.不乘坐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摩托车;4.乘坐或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红网

作者:黄学锋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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