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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本诉反诉争议大 法官调解化纠纷

红网时刻衡阳5月7日讯(通讯员 杨林森)原告某科技公司:我方已经将机器制造完成,且机器能够正常运行,你方应该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肖某某:因你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机器,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你方应该返还订金。这剑拔弩张的一幕发生在蒸湘法院呆鹰岭法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被告肖某某也相应提起了反诉。

2021年1月,某科技公司与肖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为肖某某制作锁芯全自动组装机一台,合同价款80万元,肖某某于当日支付32万元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将组装机制作完成后,肖某某以某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组装机且通知交付的组装机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效率为由拒绝提货,某科技公司遂诉至蒸湘法院。某科技公司认为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效率是肖某某并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标准配件所导致,因此肖某某需要支付剩余货款。肖某某则认为机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故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全自动组装机虽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效率,但是某科技公司还能继续对机器进行修整,还有使用的价值。遂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阐明利弊得失,使双方从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机器归原告某科技公司所有,原告某科技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款13万元给肖某某,双方不得再就该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杨林森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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