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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㉔丨消失的豪车

【正文】

保时捷豪车,一夜之间竟“不翼而飞”。

【同期】罗先生

竞拍总共花了有20多万元

【正文】

民事案变刑事案,“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期】赵文果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以任何形式转移、隐匿、损毁网络拍卖的物品都可能涉嫌犯罪

消失的豪车

【演播室】

大家好!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来关注一起由“法拍车”引起的特殊案例,说它特殊,是因为原本是一起很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没成想因为丢失的这辆豪车,涉事原车主或将面临牢狱之灾,一场民事案将变成刑事案件。

(文中部分涉案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正文】

罗先生一直想买一辆好点的二手车,一天,他在浏览网页时,正好看到有一辆保时捷在法拍。

【同期】罗先生

当时我是以最高价207400从网上竞拍到的,然后我把车子开回来以后,发现这个车子性能各方面,其实我都还挺满意。

【正文】

然而车子没开几天,停在自己家小区门口竟然“丢”了,罗先生赶紧报了警。

【演播室】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辆保时捷豪车是被原车主赵某让人开走了。得到消息后,罗先生懵了圈,自己按照法拍流程,真金白银买的车,原车主就这样不打招呼让人开走了,这算怎么回事呢?于是罗先生找到了当初法拍车辆的南岳区人民法院。

【同期】赵文果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我们给他的建议是可以向当地的一个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因为我们法院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的一个裁定书之后,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一个转移。

【正文】

既然车辆已经完成了法拍流程,原车主赵某为何又让其他人将车开走呢?事情要从之前的一场民事纠纷说起:2022年12月,赵某欠他人租金259082元及逾期利息,在讨要无果后,对方起诉了赵某并向南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期】赵文果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被执行人赵某他名下只有这个车辆可以供执行,然后我们就根据法律规定将他车辆进行了一个扣押,并且进入了一个辨价的程序,进行我们的一个司法拍卖。

【正文】

然而,赵某认为法院竞拍的价格过低,自己的车远不值这个价。于是,赵某又同这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口头达成协议,表示愿意用车抵还259082元的债务,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同意。

【同期】赵文果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罗先生在去办理过户的一个途中(期间),赵某就和约定的第三方就把备用钥匙提供给了他,由第三人去利用备用钥匙将这个车辆开走。

【正文】

豪车“消失”的谜团终于解开,在南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协助下,罗先生也报了警。公安机关最终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将赵某及第三人抓捕归案。目前,涉案车辆也已发还给罗某。

【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南华大学法学教授马柳颖,马教授您好。

马柳颖: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我们刚刚看到的这起案例,原车主赵某明知自己的车辆已经被拍卖了,但是他觉得拍卖价太低了,于是又私下将车辆作为抵债物直接来清偿自己与第三人某公司的个人债务。那么对于他的这一行为,您怎么看?

马柳颖:首先,原车主赵某以被法院扣押车辆,作为抵债物来清偿第三人某公司债务,属于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因为申请执行人对该车辆有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依法被法院扣押的车辆,原车主赵某对车辆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赵某不得擅自转让、抵押。

字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其次,赵某认为这个车辆拍卖价太低,可以在竞买期间提出异议,而不是事后擅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拍卖的车辆,人民法院会先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会告知双方,对价格有意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价格确定以后,法院委托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网络的司法拍卖是开放性的,公开透明的,有意竞买人均可参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如本案第三人某公司均可参加竞买。而本案中,原车主赵某、第三人某公司都没有参加竞买,买受人罗某以最高的价格竞得该车,在法院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先生时,该车辆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转移为罗某所有。

主持人:那么,赵某与债务公司口头达成协议,并私自将车钥匙和车辆位置告诉第三方,让其将车开走,当时,车辆还并没有过户到罗先生名下,这一行为为什么就构成了盗窃罪呢?

马柳颖:本案中,车辆被扣押到法院,此时,法院基于司法权对该车辆合法占有。而罗先生竞买车辆成交,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只要该上述文书送达给罗先生,车辆所有权就已经归属于买受人罗先生。罗先生持相关法律文书就可以办理车辆过户,车辆没有过户并不影响罗先生对该车辆的所有权。

字幕:《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赵某明知罗先生竞买到该车辆,也明知法院将该车辆移交罗先生,将车辆备用钥匙交给某公司的人将车开走的行为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为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开车的人对此明知并且主观上故意配合赵某将车开走行为也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有关规定,以发生在湖南地区的盗窃行为定罪量刑标准,是盗窃为两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起点为五万元,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盗窃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演播室】

原本一场民事纠纷变成了涉嫌刑事犯罪,车没回来、债没还清,人还进了“局子”,这个原车主赵某可谓是现实版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所以不要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好,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下期我们再会!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阳正坤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646856/50/14544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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