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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内外》⑧: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仍需偿还

"房子车子都归你,债务我来背!" 看似 "仗义" 的离婚协议,竟成了逃避债务的套路?此类纠纷在法律上如何处理,本期《庭审内外》为您解答。

【本期法官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熊艳: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这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对此,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制“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蒋楠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y.rednet.cn/content/646947/60/14818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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