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25日讯(通讯员 刘彬宜)男子提供错误收款码,客户误将货款转给他人,后他人将钱款退还至男子拜托前来沟通的朋友处,被朋友截留,男子能否向他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木开办了一家工厂,2024年8月11日,原告的一名客户需要向原告支付一笔货款,原告小木误将朋友小言此前发送给自己的小贝微信支付收款码图片向客户发送,客户当天晚上7时整依据该收款码支付了49,100元货款。得知货款转错人后客户于晚上7点42分、9点35分在收款方的留言框内留言说明,并于晚上9点35分提供了小木的电话号码。
期间,晚上7点50分小木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小言,得知小贝系小言朋友,遂请求小言帮忙联系小贝退还钱款。后小言联系上小贝要求退款,小贝予以同意并于当晚8点37分前将49,100元如数扫码退还至小言提供的收款码账户,小言将此款用于自身经济周转,未能退还给小木。小木认为小贝收到不当得利款后,虽经小言的指示转出,但该款项最终也并未转回给自己,且转出也并非系自己的指示,在与小贝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贝向其偿还不当得利款49,100元及相关利息。
衡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等规定,不当得利应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利益受损; 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根据。
本案中,小木的客户将应支付给小木的货款通过扫描小木提供的收款码,于2024年8月11日晚上7时整误转给小贝。小木主张的案涉款项并非其本人转至小贝的账户,小贝不认识小木及其客户,小贝短期无法确定该笔款项的来源及归属。其次,小木提供的案涉收款码系来自其朋友小言,而小贝也系小言朋友。小木于转款当晚7点50分左右通过微信请求小言联系小贝并要求小贝退款。而后,小言联系了小贝并要求其退款。小贝根据小言提供的相应信息并基于信任,按照小言的要求退还了案涉款项。据此,小贝未获得利益。再次,小木虽然主张其客户得知该情况于当晚7点42分左右在收款方的留言框内留言“你好,小木发错收款码,发到你的,请你联系小木”,但该留言并未留下小木的联系方式、款项数额等明确而具体的信息,且小木也未举证证明小贝于此时已经看到了这个信息并确定其所收案涉款项应当直接转给小木。小木客户于当晚9点35分给小贝留言“你好, 19点钟转错49 100给你,是一个叫小木的老板发错你的收款码给我,看到请联系小木138XXXXXXXX,非常感谢”,但此时,小贝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朋友小言的指示于当晚8点30前后分多次将案涉款项退还。最后,小贝已履行退还义务,是案外人小言在收到案涉款项后,应退而未退还给小木,小言取得案涉款项无正当理由,小木现就其损失应向小言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小木未能举证证明小贝在此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款项或其他过错,也未能证明小贝因此不当获益,小木系错误发送二维码转账给小贝,又因案外人小言占有不归还导致利益受损,故小贝不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原告小木应就其损失向小言主张权利。故对原告小木要求被告小贝返还49,1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木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木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数字经济时代,电子支付因其快速便捷的属性已成为群众付款的第一选择,但其人、户分离的属性使得在使用时尤其要注意风险防控,避免因“指尖误操作”引发纠纷。企业或个人对外提供收款账户时需履行审核义务,付款方在扫码支付前也应二次确认账户信息,核对收款方身份,备注转账用途,必要时可开通“延迟到账功能”,预留纠错时间,转账前多花一分钟核对,远胜事后耗时耗力维权。一旦发生误转款事件,可立即联系银行或支付平台要求临时冻结对方账户,并通过平台申诉申请追回款项。协商不成时还可通过报警、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民事纠纷中也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找对“靶心”才能一击即中。
来源:红网
作者:刘彬宜
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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