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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离婚协议约定对外债务均由丈夫承担,债权人应该找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红网时刻新闻11月26日讯(通讯员 周洁 龚慧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外面的债务由丈夫一方承担,现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借款,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4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李某协商共同投资购买“口罩机”,原告罗某某向被告李某银行转账300000元。同年5月,原告罗某某向被告赵某、李某提出退伙,并要求返还投资款,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就案涉300000元款项的性质由投资款转变为借款达成合意。2020年5月27日,被告赵某向原告罗某某出具一份300000元借条并承诺分期还款。2020年5月25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李某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罗某某偿还125000元。经原告罗某某多次催收,被告赵某、李某仍未偿还剩余借款175000元,原告罗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赵某、李某于2015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2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车子都归李某所有,女方名下位于XXX房子归女方所有,外面的债务由赵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赵某向原告罗某某出具借条,已将投资款转换为借款,被告李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收取了投资款,并分四次向原告罗某某偿还欠款的行为系追认被告赵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案涉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子、车子都归李某所有……外面的债务由赵某承担”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但这一约定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并有损于债权人利益,该离婚协议对外在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效力。故对被告李某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为平衡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即使案涉借条上仅有被告赵某的签字,但被告李某收取投资款并偿还欠款的行为可视为对被告赵某向原告罗某某负债行为的追认,符合“共同意思表示”标准,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除非双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否则不会因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而使一方免于负担债务。债权人并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约束,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封闭性及夫妻间财产流动的私密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将财产转移至夫妻一方,将债务转移至另一方承担时,实际降低协议中负债一方的债务偿还能力,意图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案涉协议不能约束债权人。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分配,应当以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以合法合规的形式解除因婚姻关系而产生身份联结与财产联结,不要让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成为债权人眼中的一张“废纸”。

来源:红网

作者:周洁 龚慧芳

编辑:宋美君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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