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2月8日讯(通讯员 曹康)商店老板给买家送东西,买家趁老板外出送货之际伙同他人盗窃店内财物。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具有盗窃前科的谢某某、洪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经查,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洪某某来到衡阳市石鼓区江霞村某商店,见该商店仅一人在看店子,洪某某先以10元钱买一包5元槟榔试探出商店老板现金存放位置。然后谢某某遂在店外喊话称买一包黄芙蓉王香烟,将商店老板骗出商店。洪某某则趁机再次溜进店里,将放在店内床铺上的腰包偷走,腰包内有现金1280元及24张槟榔兑换券。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临街店铺店主应提高防范意识,妥善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
来源:红网
作者:曹康
编辑:王敏
本文为衡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