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刘今天 衡阳报道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本是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重要一环。可个别企业却把“输送实习生”做成了生意——收了保证金不履约,转手把学生安排到别处,还借“管理费”之名截留学生的实习工资。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顺藤摸瓜,揭开了藏在“输送学生”背后的猫腻。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职业学校公司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职业学校公司向某人力资源公司输送符合条件的实习学生,实习工作由某人力资源公司组织开展。协议签订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某职业学校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却没有按协议约定输送相应数量的实习学生,并擅自将学生安排至其他企业实习。某人力资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诉请某职业学校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期间,某职业学校公司提出反诉,以某人力资源公司拖欠“管理费”、安排实习岗位违反规定为由,反诉请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管理费”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两家公司相互串通,在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书》及后续开展培训的过程中,以“管理费”名目截留了实习学生工资;以及,实习学生的工作强度、就餐与休息时间等基本条件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对两家公司负责人开展了批评教育,逐条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以任何名目截留、克扣实习报酬的违法性,也如实讲清若案件依法判决,会使双方在校企合作领域的信用记录受损。释法疏导到位后,法官将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切身利益作为调解的底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厘清保证金应退数额、违约金如何折抵等事宜。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某职业学校公司分四批退还保证金,其中第一批款项应在法院监督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退还给实习学生。
案结不是终点——法院随后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实习单位资质、实习协议签订与履行、实习学生劳动报酬支付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表面上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但双方争议的“管理费”,实为从实习学生劳动报酬中截留的款项。这暴露出个别单位把“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异化为牟利手段的问题。校企合作的本意是育人,不是按人头流转的交易,任何单位不得借组织、管理实习之名收取费用、谋取不当利益。案涉协议以“输送学生”为核心进行费用结算,并以“管理费”名义蚕食学生应得报酬,明显背离实习育人初衷。同时,实习报酬受法律保护,《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报酬须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本人,不得经第三方转发,更不得收取任何名目费用。本案通过释法疏导、面对面调解实质化解纠纷,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补齐实习单位资质审查、协议履约及报酬支付监管等短板,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方式回应了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
同时,本案也提醒相关院校及企业应严格依法开展实习活动,规范签约、派岗、发薪各环节管理,切实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实习学生亦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实习协议、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材料;如遇报酬被截留克扣或实习条件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向所在学校或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刘今天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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