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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收条该如何认定?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诈骗案

红网时刻衡阳7月13日讯(通讯员 周文斌)“原判对于上诉人高某升出具收条分别收取周某某、罗某某钱财认定为民事纠纷,系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高某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由祁东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诈骗案件进行宣判。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升以自己可以帮忙取得教师编制、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他人财物8次,共计人民币58.15万元。审查起诉及一审判决时,被告人高某升辩称有两笔钱共计25万元,其出具了收条,并承诺未成功帮被害人获取编制,便会退还给被害人,应属于民事纠纷。随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升出具收条的25万元属于民事纠纷,认定其诈骗金额为33.1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3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两张收条的认定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50万诈骗金额是个门槛,上下之间,刑期长短殊异。”一审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证据、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并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最终认为高某升出具收条仅仅为了增强被害人的信任,绝非一审判决说的民事纠纷,且受害人考编失败后,高某升并未如约退款,而是逃匿外地,把钱用于网络赌博,其非法占用的目的十分明显,应当将其出具收条的两起收钱行为认定为诈骗,一审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

“收条并不是诈骗分子逃脱刑事责任的‘免死金牌’,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审案件承办人解释称。祁东县检察院遂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予以支持,最终,衡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高某升诈骗金额为58.15万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文斌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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